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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工作老婆生孩子男的护理假有几天

按上海市的规定:女性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其丈夫可以有3天的生育护理假.

2,上海男职工十天产假护理津贴有多少

有的,但是和早晚婚无关。要是晚育才可以。女方满24周岁生宝宝,男方就可以有3天护理假。
你说呢...

3,上海产假晚婚假均不如外地这是为什么

医保,公积金耶都不一样的 看到这个心理很不平衡啊
不止是产假,很多方面上海政策都不如外地,还有医保,还有公积金,有的城市公积金还能买车类,还能提出来呢,,,

4,男士的看护假是如何规定的有法律原文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对此规定不一,如上海对于晚育的妇女,男方可以享受3天的“晚育看护假”。建议你可以咨询当地计生部门对此有无当地政策的规定

5,男方有无女方生产看护假怎么规定的我要明确的法律条文

一般情况下,女方生育时,其配偶(男方)是没有看护假的。但是由于我国计划生育的特殊国策,通常针对晚婚晚育有一定的奖励,但是各地的条例中奖励设定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上海方面,对于晚育的妇女,男方可以享受3天的“晚育看护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由于各地的规定不一(在陕西省,女方晚育,男的可以有10天的看护假!)你如果想知道自己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可以搜索“**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的“奖励”部分会有相关规定的。

6,上海市对员工病假工资有何规定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 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 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 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 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 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 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 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 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 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 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 :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 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 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 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 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 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 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 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 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首先应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先确定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也就是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 工 龄 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 不满2年 60% 满2年不满4年 70% 满4年不满6年 80% 满6年不满8年 90% 满8年及8年以上 100%

7,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女职工产假天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剖腹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产假就是生孩子的假,不管有没有结婚的。。如果想提前请产假的话,就要和单位协商,有的单位不一定会批准。把预产期告诉单位,正常情况下批准是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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