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政府银河注册送38元官网,哈尔滨经济金融状况急 -银河注册送38元
来源:整理 编辑:哈尔滨本地生活 2022-10-19 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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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经济金融状况急
您好~东北3省,我去过黑龙江~在齐齐哈尔待了半年~虽然没到省会去~但是我个人对哈尔滨的经济情况还是很乐观的~哈尔滨主要以冰城著称~如果你想看更多关于哈尔滨情况,可以搜索“哈尔滨人民政府网”
2,在哪里里能找到哈尔滨市政府网站
3,到哈尔滨市人大都有什么车
一共三个比较大的车站,你可以选择一下。1、车次:12; 13; 13区; 23; 24; 29; 74; 201市人大下车2、车次:9; 13; 13区; 21; 23; 56; 67; 75; 79; 105; 112到工程街下车步行3、车次:21; 24; 74工部街下车步行阿城我记得好象是哈尔滨的一个下级市啊,什么时候变成了哈尔滨的一个区了,这个你得上哈尔滨政府的网站一查就能查到
4,如何在网上给哈尔滨市政府反应情况
可以进入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你可以根据要反映的情况,进入相应栏目!网上信访大厅 | 纪检信箱 | 干部监督举报信箱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百姓谈 | 纠风直通车 | 信访接待 | 网上调查http://www.harbin.gov.cn/zmhd.htm
5,哈尔滨何时供暖
哈尔滨市各供热单位正进行供热设施检修、供热系统严密性试验、供热燃煤储备等项工作。哈尔滨市政府要求,供暖开始前,各供热单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10月13日开始进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达到正常供热标准。
6,哈尔滨房产合同备案如何查询
房产备案查询:如何查询自己的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教你这样查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 播放出错,请 刷新 尝试
7,现在哈尔滨去深圳工作有什么要求
虽然你是辞职的,但原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个人自由来往的港澳通行证,是要在自已户籍的城市公安局办理的,在深圳不可以,要经常能过香港的就要办商务签证,这当然要有公司给你证明啦,港澳通行证也有几个层次的,其中一种就正如你所说的一样。最近有一个新政策,就是在深圳有工作证的人,不用回户籍市办理也要以去香港玩,但有条件规定,只能去迪士尼玩,而且要旅行社安排,你可以去问问,当然你也可以经旅游团来香港玩啦,旅游公司收费可能会贵点也不自由。
8,哈尔滨市老年人乘公交车有什么新精神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关于印发放宽老年人优待乘车年龄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将老年优待乘车年龄放宽到60周岁,即我市主城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可以办理新版老年证。 二、新版老年证如何办理? 1.需提供申办人身份证; 2.首发免费; 3.不具有哈市户籍但在哈市长期居住的60-69周岁老年人,另需携带哈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开具的常住证明。 注:可持上述资料到客服中心、分中心办理。办理时限为20天至23天(特殊情况自动顺延)。 三、新版老年证具有哪些功能? 新版老年证具有《敬老优待证》和城市通ic卡功能。老年人持新版老年证就可享受优待乘车和其他各项优待项目。 四、新版老年证消费规则? 60-69周岁的老年人持新版老年证乘坐安装城市通ic卡消费机具的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只享受5折票价(含361、338、343、348、357、335、210、332路等8条郊区线路),市区轨道交通执行原票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卡在平峰时段免费);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新版老年证享受免费优惠乘车(船)政策;未办理新版老年证升级的新版老年证执行原有5折优惠乘车(船)政策;持超出优惠有效期及在其他领域消费的新版老年证执行与普通卡相同的消费规则,不能享受优待。 五、新版老年证丢失重新办理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申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到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重新办理,重新办理需一次性交纳15元办卡费,办理周期为20天(分中心办理周期为23天)。 六、新版老年证为什么要实行年度审验? 年度审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盗用卡的非法流通及持卡人自然消亡后老年乘车卡的非法窜用,确保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 七、新版老年证什么时候审验,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新版老年证执行优惠有效期年度审验制度。初次办理的卡片即完成当年审验,优惠有效期为2 年。持卡人需在前次审验后的24个月内办理审验业务。 退休军人无第二代身份证审验时,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标明持卡人姓名、军人身份及持卡人的18位身份证号码并盖章确认。 注:持卡人办理审验及升级业务时可提前一周携带新版老年证、身份证到哈尔滨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他人代办另需携带持卡人户口。 八、持新版老年证的人年满70周岁,需要重新更换卡片吗? 不用,新版老年证需在年满70周岁时(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办理卡片类型升级,升级后卡片执行新版老年证(老年卡)消费规则。 注:持卡人办理审验及升级业务时可提前(一周)携带新版老年证、身份证到哈尔滨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他人代办另需携带持卡人户口。帮你查下,关于投诉的电话,貌似还真的不是很好找。公交车上难得有几个好的司机,基本上都是比较严肃的司机。我也遇到过几个不舒服的司机。从我查到的结果来看有这么几个:1.你打114问交通局管公交部门的电话!应该有管的! 2.还是找像《新闻夜航》这类的新闻媒体吧 3.可以到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有个百姓谈的栏目,发表完意见后相关部门会在一定时间内回复你的 。你看着办吧,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9,哈尔滨各区县如何变更的
动力区归香坊区了,太平归道外区了!还有就是阿城、呼兰也是区了!阿城的经济发展的不错,所以划归到哈尔滨了,呼兰也差不多,而且离哈尔滨也不远!你要问问他们的可比性,没啥比较的,因为位置不同,支柱的产业也不同啊!而且主要是哈尔滨想要扩大自己,所以只能把它们都划归到自己的名下,这样,在建设卫星城的话,会让哈尔滨能够形成一个较大的规模,会有一些便利的条件!依兰我去过,是参加报达推出的的漂流旅游。就在依兰的巴兰河上游。依兰近几年发展相当快,在县城里行走,感觉与城市无异。说明当地领导者很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感和推陈出新的魄力。以下是我找到的资料,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帮助。 依兰,历史悠久,素有“声闻塞北三千里,名贯江南十六州”之美誉。是黑龙江省设治最长的县份,她既是满清发祥地,也是历史上著名的北宋徽宗、钦宗“坐井观天”幽禁之地。 资源丰富。有耕地250万亩,盛产大豆、玉米、水稻,是国家重要的产粮大县和商品粮基地县;有天然牧场15万亩,林地280万亩;有以松、牡、倭、巴四大水系为主的中小河流18条,水库15座;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是著名的黑龙江林蛙产地,各种山野菜、药材存量很大;矿产资源丰富,其中煤的储量为6.9亿吨,亚洲最大的气化厂、哈依煤气就坐落在依兰境内。 旅游胜地。有倭肯哈达古人洞穴,辽金以来的城池、建筑遗址,省级风景名胜丹清河景区、“北方第一漂”巴兰河漂流、小兴安岭风情谷、原始森林、冰川峡谷等都能使游人置身于大自然的怀抱,尽享心情的释放。 基础设施完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日益增强。这里交通便利,同三公路贯穿境内,哈萝、依勃等省级公路也在县内通过,松花江水道明水期可运航哈尔滨及俄罗斯,是连接哈、佳、牡、伊、双、七、鹤等八个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这里通讯网络齐全。有邮电所18个,移动电话信号覆盖城乡每个角落,宽带传输网可以与世界各地实现国际互联;这里水电供应充足。有水厂三座,日供水量15,000吨;电力供应属佳木斯国网,同时有晨光水电站一座。完善的基础设施,齐备的城市功能为各路客商来依兰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 据上述资源、产业优势和发展条件,依兰鼓励外商在以下领域进行广泛投资。 鼓励投资发展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牡丹江梯级水电、长江屯水电等水电资源和风力发电项目;鼓励投资建设牡丹江水源给排水、城镇集中供热、垃圾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煤化工业。利用煤炭资源优势,依托哈尔滨气化厂,开发煤衍生油项目,对气化厂副产品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利用煤矸石建设净水剂、优质水泥、热电厂等项目;开发建设活性炭、型煤、免烧砖等项目。 鼓励投资发展绿、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中草药材种植业。 鼓励投资建设生态旅游。充分利用依兰的生态环境、文化底蕴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利条件,发展原始森林、漂流、高山滑雪等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小兴安岭风情谷、环城公园、古城山庄等旅游景点,建设“坐井观天”园,满祖宗祠,民俗风情园、民俗一条街等人文景区。 鼓励投资发展木材加工产业。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木材资源和靠近俄罗斯进口木材的地域优势,开发细木工板、科技木、夹心板、建筑模板四大类板材加工项目。 鼓励外商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租赁、出售、嫁接改造。 为了支持县外知名企业、有识之士来我县投资发展,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财政、规费、用地、水、电、路等方面给予了最大优惠和便利,设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基金,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外来投资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努力做到办事零收费、工作零打扰、服务零等待、沟通零距离。 山水依兰,人文古城。这里自然资源丰富,产业优势明显,历史文化厚重,生态环境怡人,是一座充满生机和希望的城市,是您创业图腾的发达之地。真诚欢迎各界有识之士莅临这片热土,合作发展,共创辉煌!
10,哈尔滨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你要是迁出来的话,也得有地方落。除非是你房子卖了,户口没迁走这样可以。社区告诉你的肯定是正确的,他们给你申报材料啊。空挂户好像也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供《审批表》。 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格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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