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运管局74号文件,重庆汽博中心运管局咨询办理号码 -银河注册送38元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1-24 15: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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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汽博中心运管局咨询办理号码
2,重庆的监理员证书是由哪个部门颁发的
3,重庆档案存放的问题怎么办
可以将档案托管到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36号咨询电话:67960996 / 86898689可以将档案托管到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36号。咨询电话:67960996 / 86898689。档案托管后可以做劳动合同鉴证,只有做“劳动合同鉴证”并购买社保,这样才计算工龄。档案系指机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业务处理过程所产生、持有并保存的纪录、文件或资料。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直接形成”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历史纪录”说明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
4,重庆养老保险规定怎么补缴
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文件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且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人员申请可以补缴:
1.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3.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工资、人员等,可按规定申请补缴。
申请补缴人员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根据《重庆市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5,重庆市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1.一般地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金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2.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可以按原来的基数缴,也可以自己在最低标准往上任选一个基数来缴,大概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工资的28%。重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等级为每月110。200。400。600。900五个等级
6,重庆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由物价局规定,是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这是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44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580元。 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以下是一篇新闻报道: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为580元、480元、440元三个档次,经开区、高新区将首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上调具体标准为: 第一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第二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第三档,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每月为440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首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一档主城9区一样,每月为580元。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所有企业必须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职工若发现所在企业没按规定执行,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来源:重庆日报文章来自:www.jxldbz.gov.cn
7,渝司办201074号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司办〔201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12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诉查处工作职责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司法局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制定有关投诉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制度;二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三是直接或者会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查处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四是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本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区县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与协调处理;二是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四是配合市律师协会和其它区县司法局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以本区(县)司法局名义发布本辖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三)市律师协会的职责一是修订完善本市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惩戒规则;二是受理对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三是依照协会章程和行业惩戒规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四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律师协会名义发布全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事项;3.能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纪的证明材料或线索;4.与本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有关。(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投诉再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已经认定事实的除外。(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1.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3.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不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受理的决定和理由。4.投诉人对区县司法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5.投诉人对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市律师协会受理,或责成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三、投诉举报的调查(一)调查的启动对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应当填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明确调查人员。(二)调查的要求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3.制作调查笔录的,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字;4.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调查的期限1.对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2.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四)调查的中止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投诉事项的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诉讼或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法违纪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仲裁终结后,应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四、投诉举报的审查处理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的调查人员应当书面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并连同填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调查终结处理意见表》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一)违法违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对投诉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可以对被投诉人采取谈话提醒、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三)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但投诉人提出不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或书面撤回投诉,且被投诉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一)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管辖(1)除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由市司法局实施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实施。(2)违法行为发生时与违法行为发现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现时的区县司法局管辖。2.行政处罚的启动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由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市律师协会调查终结的投诉举报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全部证据材料的,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重新调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符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前述规定执行。3.行政处罚的实施(1)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2)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3)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对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律师管理部门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二)行业处分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程序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属于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行业处分建议并连同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市律师协会。六、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1.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制作。2.行政处罚文书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是律师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载明该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2)经查明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种类;(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7)作出处罚的日期。(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行政处罚的执行1.行政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行。2.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上缴的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上缴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及全体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3.律师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执业证上备案标注。律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案标注。4.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自行决定解散,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不得申请分立、合并,不得申请设立分所,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对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规则执行。七、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信息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给予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一律在重庆司法行政网和西部律师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按职责每年定期发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八、投诉查处的报告与备案(一)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与联系方法,应当在公布前报市司法局备案;(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三)区县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之间对投诉举报事项移送办理的,由移送单位在移送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四)区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应当分别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10日内报告市司法局。九、投诉查处的监督与考核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查处投诉中处理不当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责令纠正。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投诉处理期限、报告备案及实施行政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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