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什么软件可以用电脑查看海外捕鱼的渔船状态的 -银河注册送38元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1-24 14: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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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什么软件可以用电脑查看海外捕鱼的渔船状态的
你说的这个不是单靠软件完成的,要有卫星数据通讯,船上还要装各种传感器。
2,某渔船村船队要对下月是否出海打鱼作出决策如果出海 后是好天则可
按一个月30天来算吧,那么好天气占18天,坏天气有12天,然后算各自的费用,好天气的盈利=18*(10000-2000)=144000元坏天气的亏损=12*(-6000)=-72000元那么总共还是有盈利144000-72000=72000元。所以可以出海!
3,车船税各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一样吗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税是地税的一种,各地税务部门征收的依据是各地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现行的征收标准是:北京市每年480元,上海市每年450元,天津市每年420元,重庆市每年400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哪些保险公司提供渔业船舶保险
人保,平安,太平洋几家大的财险公司都可承保船舶险,需提供船员证,适航证等资料,不防到上述几家公司询一下价。财产保险公司都做,没有什么大的小的,只要是挂财产保险的都能做。比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picc)他们做广告做的厉害。财险公司都做。就只有寿险公司不做。排除法:新华人寿,泰康人寿。这个要找比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小公司可能不做的。找picc,肯定有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并直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捕捞船、运输船、补给船、渔业公务船等。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渔港水域内的渔业船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对本船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双船或多船作业时,主船(网船)船长对船组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造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作业: (一)现有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权人或船舶修理单位申请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 (二)新建、改造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承造单位申请建造检验; (三)未在渔船检验部门监督下建造的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初次检验。 船用材料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第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必须持船舶检验证书和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并常年保持清晰可认。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职务证书。 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船员应当持有专项技能证书;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其普通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必须持全部有效的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领取航行签证簿,并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方可在核定航区内航行。 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取得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出海的渔业船舶,必须同时持有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和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四条 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运输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出海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各种航行作业的号灯、号型、救生、消防、信号、防污染等设备应当按规定配齐并有效,通信、助航助渔设备当应保持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从事近海和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正常的通信联络。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循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遵守值班守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进出港口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严禁违章搭客,不得超载、超航区航行;严禁在恶劣天气中冒险航行、作业;严禁酒后驾驶。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发现下列情况, 应当迅速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应当组织自救,并及时发出求助信号,同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收到求助信号或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在单位(含组织和个人)、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求助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遇险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志愿和有效的救助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支付适当的报酬和酬金。 第二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船舶有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在救助工作取得有益效果后,遇险渔业船舶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地方财政对公务船舶在参与抢险救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以及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严禁斗殴或扣留对方的船员、物品,严禁故意撞击对方的船只。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将对方船名、船号以及发生事故的经过作详细记录,并保留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给予处罚;涉及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职能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未按规定持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 (四)未按规定配齐持有有效证书的职务船员; (五)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航行签证簿; (六)未按规定配备或不正确填写航行、捕捞、轮机日志。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航行作业设备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违章搭客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遇险不及时报告,延误救险时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延误救助时机而造成重大海损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检查方式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并直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捕捞船、运输船、补给船、渔业公务船等。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渔港水域内的渔业船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对本船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双船或多船作业时,主船(网船)船长对船组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造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作业: (一)现有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权人或船舶修理单位申请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 (二)新建、改造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承造单位申请建造检验; (三)未在渔船检验部门监督下建造的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初次检验。 船用材料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第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必须持船舶检验证书和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并常年保持清晰可认。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职务证书。 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船员应当持有专项技能证书;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其普通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必须持全部有效的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领取航行签证簿,并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方可在核定航区内航行。 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取得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出海的渔业船舶,必须同时持有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和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四条 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运输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出海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各种航行作业的号灯、号型、救生、消防、信号、防污染等设备应当按规定配齐并有效,通信、助航助渔设备当应保持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从事近海和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正常的通信联络。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循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遵守值班守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进出港口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严禁违章搭客,不得超载、超航区航行;严禁在恶劣天气中冒险航行、作业;严禁酒后驾驶。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发现下列情况, 应当迅速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应当组织自救,并及时发出求助信号,同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收到求助信号或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在单位(含组织和个人)、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求助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遇险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志愿和有效的救助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支付适当的报酬和酬金。 第二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船舶有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在救助工作取得有益效果后,遇险渔业船舶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地方财政对公务船舶在参与抢险救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以及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严禁斗殴或扣留对方的船员、物品,严禁故意撞击对方的船只。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将对方船名、船号以及发生事故的经过作详细记录,并保留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给予处罚;涉及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职能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未按规定持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 (四)未按规定配齐持有有效证书的职务船员; (五)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航行签证簿; (六)未按规定配备或不正确填写航行、捕捞、轮机日志。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航行作业设备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违章搭客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遇险不及时报告,延误救险时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延误救助时机而造成重大海损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企业安全检查主要形式包括: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负责,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群众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会组织的专业人员,以五查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地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或操作工序,除在综合性大检查时检查外,还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应有方案,有明确的检查重点和具体的检查手段和方法。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和对企业安全工作的影响,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如雨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洪、防建筑物倒塌为内容的检查;夏季以防暑降温为内容的检查;冬季以防冻保暖为内容的检查。节日前安全检查,是针对国家重大节日或重要会议前,确保过节或会议期间的安全生产,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主要检查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安全应急措施和安全值班布置等情况落实。日常安全检查,是按检查制度规定的,每天都进行的,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主要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安全员巡回检查;班组长、操作者的现场检查,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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