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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树木移植有哪些法律法规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你可以去当地的园林部门咨询一下·~~

2,四川重庆这边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院校推荐有什么要求

四川就川大,西南财经大学额重庆就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川大,重大985,后面2个是特色院校。分数线的要求么?还是什么要求有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希望能帮到你

3,森林公安不管辖市内园林树木有什么规定

简单通俗的说森林公安是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市区内的树木是归园林局管,分别是2个部门~~部门职能都不同。你应要套什么文件法律,这个应该是没有的~,但园林局市内绿化应该都有相关记录,档案,最起码的申请种树款的文件也是有的
你好!室内绿化树属于市政园林部门。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如有疑问,请追问。

4,重庆免费法律援助热线

尘肺一期工伤七级该怎么赔偿
你好 我是一名军人家属,在1月17日因小区主水道堵塞导致2楼以上生活用水倒灌我房间,造成了很大损失,同时无法居住。找物业公司要说法 物业公司说没有责任 请我我该如何处理这样的事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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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别人装修完工后业主只出了一张欠条跑人了,现在打电话都不接我该怎么办
我在学校工作20年,今年说有学生说我骚扰她,但我要求拿证据,她们也不拿,单位因此把我辞退,我怎么办

5,个人绿化公司车上贴园林局的标志和字应该用什么法律条文来制约他

你得看他是不是有园林局的授权?再者他是不是以园林局的名义来接合同,是的话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园林局反映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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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6,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总 则

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7,重庆区县的可不可在重庆主城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了管辖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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